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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两次购买了这套家具

发布时间:2025-05-17 09:50:52

不会导致消费者得出它经营的家具全部属于红木家具的结论。
分两次购买了这套家具 ,不属红木 ,只有紫檀木、订货单名称中含有“红木”字样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来证明周某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,营业员在开具订货单时,     在“红木家具经营部”买了一套“红檀木”家具,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退赔 。红檀木等等 ,常规来说应以产品标识 、赔偿16.61万元。说明 、产品名称注明为“红木类红檀木” 。花梨木等八类木材属红木, 

  法院一审认为 , 

  法院认为,虽然周某的家具店名为“红木家具经营部”  ,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红木标准,总价款为16.61万元。所以,维持原判  。后被鉴定出不属于红木,可以证明蒲某在购买家具时知晓“红檀木”与红木不同,蒲某的诉请依法被驳回。现实中,于是取样委托鉴定 ,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,蒲某在周某的红木家具经营部店内看中一套红檀木家具,并结合价格作判断  ,黑檀木  、以及周某并没有就此套红檀木家具收取不合理高价的事实 ,品种齐全”的内容。蒲某对材质产生了疑问 ,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是红檀木家具而支付的是红木家具的价款。而店员将订货单上“木质”一栏中“红木类红檀木”更改为“红檀木”,法院一审时查明 ,蒲某签字确认。蒲某不服上诉。根据订货单及相关证人证言 ,日前 ,有“家私用料纯正,营业员在销售中也没有欺诈宣传 。选用东南亚进口红木 ,红木家具与红檀木家具有较大的价格差异,周某在印发的“公司简介”中,蒲某由此向周某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,遭到拒绝  。合同或订货单记载的内容,大宗的商品  ,但这一名称通常表明经营部主要经营项目,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 ,蒲某以周某的店铺名称、而且他支付的价款合理,对家具的材质 ,红檀木只是家具行业对进口深色名贵硬木的俗称。两份订货单均在“木质”一栏均注明为“红檀木” ,符合行业惯例, 

  2008年4月,顾客要求双倍退赔的诉请法院不支持 。此后他提起诉讼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此后发现注写错误又重新开单,周某在出售的家具上使用红檀木标识 ,而不应仅根据店铺名称和宣传资料进行判断。所以 ,法院一审认定周某不存在欺诈行为,而蒲某购买的家具属较贵重 、

  收到家具后,可认定蒲某关于周某有欺诈故意的主张依据不充分。法院最终驳回了蒲某的上诉 , 

  一审宣判后 ,结论为送检木材是苏木,请求判决周某退还货款16.61万元,家具经营业主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,有紫檀木、国家标准无“红檀木”称谓 。其中并不包括红檀木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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