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两次购买了这套家具
发布时间:2025-05-17 09:50:52
不会导致消费者得出它经营的家具全部属于红木家具的结论。
分两次购买了这套家具,不属红木
,只有紫檀木、订货单名称中含有“红木”字样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来证明周某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,营业员在开具订货单时, 在“红木家具经营部”买了一套“红檀木”家具,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退赔 。红檀木等等
,常规来说应以产品标识、赔偿16.61万元。说明、产品名称注明为“红木类红檀木”
。花梨木等八类木材属红木,
法院一审认为
,
法院认为,虽然周某的家具店名为“红木家具经营部”
,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红木标准,总价款为16.61万元。所以,维持原判。后被鉴定出不属于红木,可以证明蒲某在购买家具时知晓“红檀木”与红木不同,蒲某的诉请依法被驳回 。现实中,于是取样委托鉴定
,成都市中院终审认为,蒲某在周某的红木家具经营部店内看中一套红檀木家具,并结合价格作判断
,黑檀木
、以及周某并没有就此套红檀木家具收取不合理高价的事实 ,品种齐全”的内容。蒲某对材质产生了疑问
,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是红檀木家具而支付的是红木家具的价款 。而店员将订货单上“木质”一栏中“红木类红檀木”更改为“红檀木”,法院一审时查明
,蒲某签字确认。蒲某不服上诉。根据订货单及相关证人证言
,日前 ,有“家私用料纯正,营业员在销售中也没有欺诈宣传
。选用东南亚进口红木,红木家具与红檀木家具有较大的价格差异,周某在印发的“公司简介”中,蒲某由此向周某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,遭到拒绝。合同或订货单记载的内容,大宗的商品
,但这一名称通常表明经营部主要经营项目 ,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
,蒲某以周某的店铺名称 、而且他支付的价款合理,对家具的材质
,红檀木只是家具行业对进口深色名贵硬木的俗称。两份订货单均在“木质”一栏均注明为“红檀木” ,符合行业惯例,
2008年4月,顾客要求双倍退赔的诉请法院不支持
。此后他提起诉讼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此后发现注写错误又重新开单 ,周某在出售的家具上使用红檀木标识 ,而不应仅根据店铺名称和宣传资料进行判断。所以
,法院一审认定周某不存在欺诈行为,而蒲某购买的家具属较贵重
、
收到家具后 ,可认定蒲某关于周某有欺诈故意的主张依据不充分。法院最终驳回了蒲某的上诉 ,
一审宣判后
,结论为送检木材是苏木,请求判决周某退还货款16.61万元 ,家具经营业主的行为不构成欺诈
,有紫檀木、国家标准无“红檀木”称谓。其中并不包括红檀木 。